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26號

原告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許永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 律師

張哲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凌宗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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