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樓(另案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審易字第34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96年12月21日,以96年度審易字第34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本庭認本件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曾家貽法官林孟宜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