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交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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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交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審交易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自小貨車司機,於96年3月27日下午駕駛926-JT號拖吊車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不慎與告訴人丙○○騎乘並搭載乙○○之RH2-288號輕機車發生車禍,致丙○○、乙○○二人受傷,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287第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乙○○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