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2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備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李佳穎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2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備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