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婚字第534號原告 陳炤信 代理人 方繼美 被告 夏珊歐安 (HANNAH-AUNGO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公佈、100年5月26日施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為菲律賓國人民,原告即夫則為我國人民,而兩造係以原告在我國之住所地為共同住所地,並曾在桃園市龜山區共同居住等情,業據原告代理人到庭陳述在案。是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核屬涉外民事事件,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其準據法應適用兩造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律。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菲律賓籍人民,兩造前於民國86年6月11日(原告誤為86年8月30日,應予更正)在菲律賓結婚,雙方約定被告應至臺灣與原告共同生活,並以原告之住所為共同住所,原告並於86年8月30日在臺灣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手續,被告則於86年10月14日來臺灣與原告共同生活。婚後夫妻感情初始融洽,並育有子女,嗣因被告嫌棄原告愛喝酒,就離家在外居住。詎被告於5、6年前失縱,不見人影,現原告罹患舌癌,代理人無法照顧而將原告安置於安養院照顧,經向警察局查詢始知悉被告業已離境,是被告顯有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存心遺棄原告,行方不明,不顧家庭生計,亦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足見其主觀上有拒絕與原告同居之情事,惡意遺棄原告且其狀態仍在繼續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請求判決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菲律賓籍人士,兩造於86年6月11日在菲律賓結婚,並於86年8月30日在我國戶籍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且約定以原告在桃園市之住所為共同住所,被告曾入境與原告共同生活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兩造結婚登記申請資料,有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檢附兩造之結婚證書、結婚登記申請書在卷可稽,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原告又主張被告自103、104年間就已離家不見人影,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事實等語,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移民署調閱被告入出境紀錄,顯示被告於106年、107年間停留臺灣時間僅各為34日、18日,並於107年3月16日出境後至今未再有入境臺灣之紀錄,有被告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互核與原告主張大致相合。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後,未到場抗辯,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為否認,本院綜上事證調查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被告離家未歸之事實,應可採信。
二、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與他方同居,即係民法第1052條第5
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者,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415號、29年上字第254號及49年台上字第1251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與原告於86年6月11日結婚,被告曾到臺灣與原告共同生活並育一子,惟被告於5、6年前起未返家與原告同居生活,並自107年3月6日出境至今未歸,有上揭被告入出境紀錄可佐,被告明知其與原告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於103、104年起離家不歸,未與原告同居生活,亦無與原告聯繫,顯對原告不予聞問等情,堪認被告不僅有違背兩造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有拒絕與原告同居之主觀情事,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且該狀態仍在繼續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訴請兩造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