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清標 (原名: 高偉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鍇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