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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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天化 代理人 黃仕昆 律師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濬智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正本附卷足憑。又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債務人所提無清算財團財產切結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佐,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