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五六號再審原告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諒獲 律師再審被告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本院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九號),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袁靜文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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