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六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聲請人即債務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協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五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協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債務人甲○○、乙○○及丙○○之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五號及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三一四號假扣押卷宗審核屬實)後,迄未起訴,已經本院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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