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九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子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刑期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