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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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473號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8年11月26日以108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期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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