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陳進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志成陳水泉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50元,應徵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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