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廖國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正榮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00元,折合新臺幣為60,89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即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向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日,並以該日臺灣銀行利率匯率所示美金與新臺幣之現金賣
出價為1比30.447換算,即2,00030.447=60,89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