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廖國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正榮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00元,折合新臺幣為60,89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即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向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日,並以該日臺灣銀行利率匯率所示美金與新臺幣之現金賣
  出價為1比30.447換算,即2,00030.447=60,89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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