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78號聲請人 曹昌誠 上列聲請人曹昌誠因與相對人 楊吉利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曹昌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並未記載到期日為何時,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敘明提示之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吉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辛俊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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