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45號上訴人 張延銘 被上訴人 歐鎂鈴 被上訴人 謝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以102年救字第111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6月17日確定,本院復於同年6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吳俊龍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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