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736號聲請人 吳潮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宣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並具狀撤回票據號碼082219之本票聲請。(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依台端所附之本票影本觀之,其票號082219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二、請提出票據號碼:082201~082206及082217、082220號之本票原本共8張。
三、相對人王宣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