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1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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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板小字第2138號
原 告 公利同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恩強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
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麗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