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陸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在一個月以內,
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
,逾期三個月以上至六個月以下,每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