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8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四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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