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提字第1號
(105年度提審值字第1號)聲請人 吳伊莉 被提審人 林豐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提審人行方不明,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月4日至臺南監獄探視被提審人,但獄所人員告知被提審人已不在臺南監獄服刑。被提審人突然失蹤,是否為秋後算帳,違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6款之歧視及藉故懲罰規定,請求法院查明被提審人之去向,以維人權等語(另經本院電詢聲請人,聲請人表示為被提審人之女朋友、未婚妻)。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其前提係逮捕拘禁之行為乃「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非法」為之,始得聲請提審;如人民被法院以外機關「依法」逮捕拘禁者,自不得聲請提審(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4034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59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檢察官對於受刑事判決確定之受刑人有執行裁判之權。
三、本件被提審人林豐德因殺人未遂等案之殘刑(有期徒刑4年10月又22日)、妨害自由(拘役50日)、過失致死(有期徒刑1年10月)等案(均已確定),而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其原在臺南監獄服刑,已於106年1月4日移監至臺灣綠島監獄,以上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3份在卷可稽,足見被提審人現為受刑人,乃係檢察官依據確定判決依法執行有期徒刑及拘役。從而,檢察官依據確定判決簽發指揮書執行被提審人即受刑人,顯因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至於為何聲請人106年1月4日欲探監時未能接見受刑人,經本院聯繫詢問,監所表示:因為聲請人剛好是106年1月
4日移監當日前來探視,為了預防戒護事故,加上聲請人並非受刑人之家屬,所以沒有立即告知聲請人上述移監事宜。且受刑人移監當日,監所已將移監資料用一般信件寄出而通知受刑人之母親,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應可解答聲請人為何無法探視被提審人之原因,附此敘明。
五、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采芹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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