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587號債權人棕櫚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恩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漢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漢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李漢東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8樓之3)。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李漢東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