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65號債權人 洪旭一 債務人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李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貳拾參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本金│清償日│起息日││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630,000元│105年10月15日│105年10月16日│├─┼──────┼───────┼───────┤│2│700,000元│106年4月15日│106年4月16日│├─┼──────┼───────┼───────┤│3│700,000元│106年10月15日│106年10月16日│├─┼──────┼───────┼───────┤│4│700,000元│107年4月15日│107年4月16日│├─┼──────┼───────┼───────┤│5│1,100,000元│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6日│├─┼──────┼───────┼───────┤│6│1,100,000元│108年4月15日│108年4月16日│├─┼──────┼───────┼───────┤│7│1,100,000元│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6日│├─┼──────┼───────┼───────┤│8│1,100,000元│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6日│├─┼──────┼───────┼───────┤│9│1,100,000元│109年10月15日│109年10月16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