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治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
四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貳點柒零公克、純質淨重壹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三一號被告許家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八九號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二點七公克、純質淨重一點七五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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