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 王宗前
林月珠 蔡明志 王瓊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即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主張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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