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57號原告 王玉玲 被告 張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7,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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