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28號原告 王焜生 被告泓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訴訟代理人 姜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