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56號原告 邱慧穩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被告 王建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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