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正發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正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正發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1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正發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1年12月7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