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10號上訴人 李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雪瑛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41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發回重新審理,㈡判決如原訴之聲明,又上訴人於原訴(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01號)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及法定利息,並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頭版及奇摩網路刊登道歉啟事,則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以原訴聲明核定之,故關於請求賠償11萬元之財產權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關於請求在報紙及網路上刊登道歉啟事,係屬非財產權之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6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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