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告 褚富雄
褚富裕 陳麗美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99年10月23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范明達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