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洪玉明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之董事長,茲因業務需要,經第10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100年6月20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00577356號函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條文,經該校董事會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日會議決議修正,本院衡酌其修正理由係為配合私立學校法修正公布,暨修正條文經呈報主管機關教育部後,已依教育部100年6月20日部授教中㈢字第1000577356號函予以核定等情,因認本件捐助章程之修正,係屬必要。又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