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488號聲請人依耐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城博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陳志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藍陳志元 抑或藍陳志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488號聲請人依耐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城博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陳志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藍陳志元 抑或藍陳志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