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024號聲請人 葉坤輝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提出相對人振台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024號聲請人 葉坤輝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提出相對人振台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