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純青 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聲請人所列前兩年必要支出總計475,992元,然依聲請人所列前兩年之收入僅137,240元,請具體說明差額部分聲請人係如何支付,並提出相關文件佐證之。
二、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水電費、電信費、交通費),及聲請前2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列入「油資及保養維修費用」,惟卷附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汽機車登記資料,請提出其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汽機車之價值為何,若該汽機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汽機車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四、每月支出聲請人次女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該子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前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該子女若在學則提出學籍證明文件,並陳明該子女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及該子女之生父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
四、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自承名下有醫療保險,請提出聲請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發之個人投保紀錄、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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