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提出請求准予拍賣之不動產附表。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