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0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鄧翊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7年3月4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林清吉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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