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3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3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茂松 (即 賴陳隊 之繼承人)、 蘇敏華 (即賴陳隊之繼承人)、 蘇曉華 (即賴陳隊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