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73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甲○○、丁○○住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彰化縣○○鄉○○路○段○○○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