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9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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