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如附件所示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北門郵局第六○八○號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原債權人即債權讓與人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本金暨相關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債權,以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業已一併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依法通知相對人,嗣於97年10月29日以台北北門郵局第6080號存證信函,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經核,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