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楊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1,6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9,58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2,0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19,585元
楊惠芬
自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33%
2
412,046元
楊惠芬
自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19,585元
楊惠芬
暨自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412,046元
楊惠芬
暨自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