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楊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1,6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9,58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2,0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19,585元

楊惠芬

自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33%

2

412,046元

楊惠芬

自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19,585元

楊惠芬

暨自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412,046元

楊惠芬

暨自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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