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吳艾侖 律師
張菀萱 律師
參加人 陳嘉陽
被上訴人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賴秀蘭
法官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何旻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吳艾侖 律師
張菀萱 律師
參加人 陳嘉陽
被上訴人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賴秀蘭
法官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何旻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