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消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吳艾侖 律師

張菀萱 律師

參加人 陳嘉陽

被上訴人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賴秀蘭

法官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何旻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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