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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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6號
上訴人 陳吳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發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旻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