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48號

原告 謝采茵

被告 田寶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新臺幣500元部分,經本院民國113年6月12日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4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並於113年6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原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