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37號
原告 陳奕全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曉薇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第157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