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5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550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宜昀

被告 廖妗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且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且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