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游凱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芳┌─────────────────────────────────────┐│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王添成 │華南商業銀│94年10月15日│36,0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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