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5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義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法官「蕭權閔」,應更正為「孫啟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蕭權閔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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