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林旻 南非訟代理人 張秀蓮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白千昀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提出聲請狀所陳稱不動產之「附表」(◎聲請人
之聲請狀記載:「請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建物)裁定准予拍賣」等語,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不動產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清償日期為「105年6月30日」,惟聲請人
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之清償日則為「106年4月6日」,則該抵押債權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究為何日?請聲請人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