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2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三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一末二行內關於「菲力遊藝場」之記載,應更正為「菲力貓賓果西餐廳」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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